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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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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线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干线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08-11-11信息来源:河南省交通厅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使合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收费公路还贷的压力,兼顾广大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降低我省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全省干线收费公路456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后的干线公路收费标准、收费站(点)按附件1、附件2执行;驻马店白桥收费站、潘庄收费站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各收费站点的收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仍按豫计收费[2001]172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三、对超载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具体办法按照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执行。

四、通行费征费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五、凡行驶干线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另加收5倍的通行费。

六、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站、段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七、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出租他人使用。

八、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车辆通行费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本次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

九、本通知自20052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干线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河南省干线公路收费站目录

      3.驻马店白桥、潘庄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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