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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输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03 访问次数:   字体:

厅公路局,厅高管局,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确保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运输畅通与安全的紧急通知》(建稽电〔2008〕46号)精神,请公路收费管理单位尤其是收费站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设置专用标志”的运送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的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省厅《关于对抗震救灾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豫交征函〔2008〕19号)的要求,做好免收车辆通行费,保证优先通行工作。要对抗震救灾运输车辆做到快核查、快放行,保障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过。各收费站、服务区要为抗震救灾运输车辆提供茶水等温馨服务,做好宣传等各项工作。
  附件:救灾安置房物资通行证样式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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